房产抵押贷款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它具有放款数额大,信贷风险系数小的特点。然而,有的信贷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出现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行为,防范房产抵押贷款业务风险,必须依据有关法规,按操作程序办理。
首先,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说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登记手续,不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其借款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次,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必须证件齐全。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时,需将抵押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并收回,作为房产抵押贷款的有效凭证。据调查了解,有的信贷工作人员忽视了这一点,只将房产证作抵押,没有将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更可笑的是有的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贷款业务中,只在抵押借贷合同中注明“用某某房产作抵押”的字条,有效抵押证件一件也没有,致使抵押物失控,人为地制造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风险。
第三,办理用他人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业务,必须要经过房产所有权人签字同意。未经过房产所权人签字同意而办理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还会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中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第四,办理共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业务,必须要有房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同意。否则的话,不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而且还会侵犯其他房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房产抵押款合同纠纷。另外,要求房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同意,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房产抵押人以欺诈、恶意串通行为骗取贷款。(作者单位:泗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众兴信用社)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浅谈
类别:银监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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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沟通
@ 2007-09-22 16:22:0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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